知假买假——到底能不能主张十倍赔偿?
网购已经成为当下重要的消费方式
因网购引发的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网络购物,特别是网购食品时
由于无法看到实物仅凭商品描述
很容易买到不合格食品
白先生在爱健康淘宝网店分三次购买了13盒价值4680元的日本明治固体奶粉,商品详情交易页显示价格、“原产地:日本”等信息。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签。经查询我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专栏》,白先生发现在“进口乳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名单”中未查见日本,遂以该淘宝店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请。
爱健康淘宝店铺辩称,白先生系知假买假者,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保护,不同意白先生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知假买假者列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对于职业打假人则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淘宝店铺关于白先生系知假买假或职业打假人,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法院支持了白先生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请。
惩罚性赔偿既可以正向激励消费者主动维权,又可以反向惩戒已发生的不法行为,遏制未发生的不法行为。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适用呈现由宽到严的趋势,从“支持退一赔十”到“支持退一不支持赔十”。
那么,食品、药品领域
十倍赔偿是否受限?
通常会考量哪些方面?
青小法梳理了三种常见情况
一起来看看吧
1
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
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食品安全作出了多方位的规定。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情形对照法律、法规可以得出具体结论。需要注意的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不属于赔偿范围。
2
购买人是否有主张十倍赔偿的权利
分析多起案例可见,被告店铺多以消费者系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进行抗辩。
从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来看,主张赔偿的主体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消费者”变更为《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购买者”,主体范围明显扩张,职业打假人是否属于消费者存在不同观点,而其属于购买者的范畴则是确定无疑的。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公民的基本健康权利,出于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权益的角度,即便知假买假也不能对抗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身份是消费者还是职业打假人,不影响法律的适用。
3
购买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为生活消费需要”可进一步理解为真实的消费意思表示及生活需要目的。
换言之,虽然不考虑购买人的身份,但依然要考量其购买频率、数量及涉诉次数,此类购买人购物经验丰富,对食品安全关注度较高,通常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其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行为与《食品安全法》的法律价值和立法精神不相符合,故十倍赔偿诉请难以得到支持。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撰稿 | 侯瑞娜
编辑 |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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